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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城镇燃气等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7.05.24admin

  川建城发〔2017〕355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镇供水、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经信委:
  

2017年5月21日19时35分,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街道一饭馆发生天然气燃烧事故,共造成13人受伤。为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各地要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供(排)水、防洪排涝、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置、市容环卫、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1、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设施设备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制度的情况;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维抢修队伍和应急演练的情况。
  

2、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管线及燃气门站、储配站等设施设备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情况;架设在桥梁上的、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燃气管线安全运行情况;燃气管线线路选择执行国家标准,避开地震、洪灾及地质灾害等区域的情况。
  

3、老旧燃气管线、停用燃气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处置情况;整治违法占压燃气管线,燃气管线与供排水、电力、通讯等其他市政公用管线交叉的情况;燃气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与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距离的情况。
  

4、燃气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配备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监测系统,以及防雷、防静电和绝缘保护等情况;燃气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设置泄漏监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的情况。
  

5、燃气加气站、配送站的设置和安全运行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的情况。
  

(二)供水和污水处理安全专项整治
  

1、排查饮用水和污水处理系统,输水管线、水厂、加压泵站等重点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加强饮用水取水口、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监测,防范急性传染性疾病发生,以及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水达标排放监测的情况。
  

2、建立健全城镇供水厂的氯气、硫酸、氯酸钠等化学药品安全储存,落实危化品储存库房“双人双锁”及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安全使用等规章制度的情况。
  

3、强化机电设备的运行维护,落实突发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汛期及高温条件下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4、重点保证高峰用水时段的供水生产调度、应急水源调配、备用电力设施储备等工作情况;强化汛期地下水水井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雨水污染地下水源的情况。
  

5、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的检测、检漏、维护、抢险等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突发事故抢险处置预案制定、演练情况,抢险人员、设备、材料的配备情况。
  

(三)排水防涝安全专项整治
  

1、城镇低洼地带、桥梁隧道、地下车库和供水厂、污水处理厂,以及垃圾填埋场等重点部位洪涝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城镇排水设施设备进行重点管护检修,确保排水功能的发挥,防止内涝发生的情况。
  

2、城镇各类建筑工地防洪排涝,山体滑坡隐患点治理,山地施工人员临时居住设施、土石方弃渣堆放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实施动态监测、强化预警,对存量的安全隐患纳入信息库全面掌控,及时进行整改的情况。
  

4、开展排水防涝意识与自救知识的宣传,及时向社会发布城镇汛情预警信息,强化突发事故抢险处置预案制定及演练,共同应对洪涝灾害的情况。
  

(四)市容环卫设施安全专项整治
  

1、及时开展垃圾处理设施的检查和维护,检查填埋场坝体结构安全、填埋体稳定性,按规范落实填埋气导排、防爆、灭火设施的设置,禁止火种入场,防止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情况。
  

2、按照规范标准加强垃圾焚烧厂安全运行管理。严格二噁英等环境监测,加强各类管道、阀门等设施设备动态监测检查,防止因管道破裂、阀门损坏等引起的安全事故的情况。
  

3、及时有效监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站)、焚烧发电厂渗滤液的导排及处置等配套设施安全,有效防止渗滤液外溢或渗漏引起水体、土壤等污染的情况。
  

4、完善城镇道路清扫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安全标志,规范清扫作业操作,提高环卫工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的情况;严禁拾荒者进入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站)捡拾垃圾,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
  

5、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站)、焚烧发电厂突发事故抢险处置预案制定、演练情况,抢险人员、设备、材料的配备情况。
  

6、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安全规范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
  

(五)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安全专项整治
  

1、有关单位落实市政桥梁、隧道管理制度,开展市政桥梁(包括高架桥、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安全隐患排查的情况。
  

2、完善市政桥梁、隧道和窨井盖等市政设施的档案信息和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的情况;严格执行国家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维护规定和标准规范,加强对井盖巡查,及时补齐或更换丢失、破损井盖,对易发生冒溢地段的管道检查井,通过加装安全防护网等措施,防止发生车辆坠陷、行人坠落伤亡等事故的情况。

3、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中构建安防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细化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安全等方面的情况(成都市)。
  

4、加强路灯、雕塑、井盖等公共设施设施的日常巡检巡查和隐患排查,防止灯杆倾倒、井盖坠人或雕塑构件坠落伤人等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加强路灯、雕塑等设施的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的情况。
  

5、发挥数字化城管系统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市政设施运行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情况。
  

(六)城镇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安全专项整治
  

1、对城镇公园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存在安全隐患的山体危石、滑坡、泥石流地带,以及森林防火措施等进行排查治理情况。
  

2、定期对城镇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各种安全防护措施、救护设施及防灾避险标志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正在使用和施工的游览步道、马车道、漂流河道、栈道、护栏、吊(索)桥、码头等设施,缆车、索道、各种游船(艇)、车辆等服务设施和游乐设施,以及救护、防护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的情况。
  

3、城镇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内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措施的情况;游客量大和高峰时期游客的疏导和疏散工作,严禁超容量接纳游客的情况。
  

4、风景名胜区和城镇公园制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炼,加强工作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增强防范和应对安全事故能力的情况。
  

5、加强城镇绿化施工和养护安全管理,开展日常巡检、巡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治排除隐患,防范行道树倾倒伤人或绿化养护工人坠落等事故的情况。
  

二、专项整治时间安排和要求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从5月25日至8月31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25至6月30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镇供水、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二)督促检查阶段(7月1日-7月31日):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镇供水、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抽查、互检等有效方式,对运营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8月1日-31日):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工作开展情况全面总结,针对突出问题制定有力措施,推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暗访。
  

在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营造绿色、整洁、安全、宜居的城镇环境,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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